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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挂靠”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03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挂靠”问题
现实最常见的就是某施工队挂靠一家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即承包人),承包人中标后只形式上参与管理,实际由施工队全权负责施工,施工队收大部分工程款,承包人收极小比例的管理费。这种合作看似互利共赢,实际存在大量法律风险,很可能一着棋错,满盘皆输。

张家港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挂靠”是指一个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名义或专业资质,以便对外承接业务,实质为“借用”。实践中,被挂靠人要对工程问题负责,不能以其未实际参与施工为由免除责任。一旦挂靠人在施工中有违法违规操作,被挂靠人也不能置身事外。对被挂靠人来说,只能获得比例较小的管理费,却面对潜在的高昂债务,性价比着实不高。
2016年建业公司与李某(化名)签订《联营合作协议书》,两人约定一起开发小浪底南岸工程,龙发公司收取工程款的2%做管理费,其余都给李某。建业公司形式上派几个员工来监督,实际由李某负责施工。
双方约定建业公司不负责因施工产生的债务,李某要保证工程质量。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李某先后多次被发包人下达警告,发包人甚至要求建业公司更换施工队。三方僵持不下,直到2017年李某私自撤离人员,工程彻底停工。
此后,因李某拖欠工资、材料费、租赁费等,建业公司被多家企业和个人起诉。在先后诉讼十余次,因为这些工程纠纷建业公司实际支付各项赔偿和费用共八百万元后,已经精疲力尽,损失惨重,最后找到本所寻求帮助。
张家港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介入后,立即召开案件研讨会,多位律师一起讨论分析建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清单。根据证据材料的重要性,我们将所有文件排序,并按照时间逻辑梳理案情全过程,同时指导建业公司搜集他们所需的其他文件。
我们在确定建业公司已经准备好全部证据材料后,先找到李某谈判调解。建业公司的要求只是挽回损失,在经过重重诉累后,我们想尽量避免建业公司继续诉讼。然而李某拒绝支付建业公司此前的诉讼费用,认为这不同于工资、材料费等由施工直接产生的费用。
基于这点, 张家港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在研究《联营合作协议书》后,发现第四条12项约定了赔偿条款,即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处罚费用均由李某承担。本案涉及的诉讼费用正是基于李某拒不支付工资、材料费等原因产生的,是建业公司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李某承担。
李某借用建业公司的资质,双方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书》其实是挂靠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则建业公司为李某垫付的款项及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李某应当返还建业公司。经过核对账单、精密计算,我们确定李某应偿还黄河公司共8025564元。
最终,法院基本支持我方答辩意见,认可我方关于诉讼费用的观点,明确李某应偿付黄河公司诉讼费用,本案判决结果也在意料之中,建业公司最终挽回七百万余损失,总算守得云开见月明!
本案触目惊心的数字提醒建筑企业不要只看见眼前的利益,从而忽视背后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挂靠现象丛生会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影响施工质量,引发安全事故。
2019年2月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四条明确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国家要严厉打击建筑业的挂靠现象。每年因挂靠经营合同产生的诉讼不胜枚举,各建筑行业主体应引以为鉴,不要轻易跨越法律的界线。
张家港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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