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赔偿条款损失赔偿金额两大认定标准 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1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限额赔偿条款损失赔偿金额两大认定标准 张家港合同纠纷律师
张家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货物运输合同的限额赔偿条款的损失赔偿金额两大认定标准:对于实际损失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在运输合同货物损失中只计算货物的实际损失,而不计算货物的间接损失,即不包括托运人因此所受到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或精神损失.第二,由于货物于交运时并未对其价值进行核定,,,,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限额赔偿条款有效的情况下,按双方约定进行赔偿;
在限额赔偿条款不生效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
对于实际损失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在运输合同货物损失中只计算货物的实际损失,而不计算货物的间接损失,即不包括托运人因此所受到的可得利益的损失或精神损失.
第二,由于货物于交运时并未对其价值进行核定,发生货损后,应由且仅能由托运人对货物价值进行证明.具体做法应遵循《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
首先,托运人应提供其购买所运货物的合同或发票,并证明与向承运人交付的一致.实践中,托运人往往不能提供购买货物的合同或正规发票,而是提交非正式收据、甚至是商贩手书的便条等,
对此类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把握,以不确认为宜.
其次,根据合同、发票所载金额,或以交运时对货物品种、规格、性状等的记录为参照,根据市场价格进行估算,从而认定赔偿额.处理结果上主要体现对托运人货物遗失、毁损的补偿,赔偿额应控制在托运人主张或声明的数额以下.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未声明价值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实际损失即货物损失赔偿额的认定具有很大困难,实践中应正确分配举证责任,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利益,同时防止双方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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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