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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赔偿条款效力的3大认定原则 张家港运输承揽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1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限额赔偿条款效力的3大认定原则 张家港运输承揽合同纠纷律师 
 
张家港运输承揽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对于运输承揽合同中限额赔偿条款具有其合理性,但对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有限制的承认其效力. 可从以下是三个角度严格把握:
 
限额赔偿条款效力的3大认定原则 张家港运输承揽合同纠纷律师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运输承揽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一)是否符合格式条款的一般性规定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可见,我国对于格式条款效力采取的立法态度是内容控制加程序控制,既强调内容要符合公平原则,又强调在程序上为对方真正了解和自愿接受.这种立法形式能最大程度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格式条款的固有缺陷而遭受损害,同时又有利于发挥格式条款的优势,提高交易效益、降低缔约成本.
 
张家港运输承揽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二)承运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托运物品损失
 
《民法通则》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责任自负精神和理性主义思想.其立法基础在于故意者和重大过失者应受制裁,以维护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古老理念.《合同法》第53条也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因运输合同仅涉及财产损失,故在审查限额赔偿条款时优先应审查财产损失是否系因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
 
所谓故意和重大过失是指人主观上的一种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结果,而继续这种行为并追求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或应该预见行为导致某种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或没有预见,前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后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作为一种心理状态,与其相应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即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核心不在于行为人是出于疏忽或懈怠而使其对行为结果未能预见或未加注意,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即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负过失责任.

2 关于注意义务的程度,国外的学说和实践一般有三种:一是普通人的注意,即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即可尽到的注意程度;

二是应为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即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到的注意程度;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依据交易上的一般观念,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到的注意程度.3根据上述三种注意程度不同,相应的过失亦分为三种:一是重大过失;二是具体的轻过失;
三是抽象的轻过失. 即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就构成重大过失.
 
张家港运输承揽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关于认定重大过失的标准有两种方式,一是主观方式,是指通过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其有无过失.

一般分为三个步骤进行考虑:
第一,确定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有无预见或认识.
第二,如果有预见和认识,则确定他对这种结果或危险所持的态度.
第三,如果无认识、无预见,则确定他是否应当预见、认识.这需要对行为人所处环境、智力水平、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是客观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运用客观标准,就是要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按照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那样行为或不行为的,那么他就没有过错;反之,则是有过错的.

4例如,在某些案件中,运输途中发生盗窃,导致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失,这种损失是因为承运人无法控制的社会犯罪行为造成的,对于货物什么时间被盗承运人显然无法预见,承运人只要尽了一般注意义务即无过失.但是如果盗窃是承运人内部人员或承运人内部人员与其他人员勾结造成的,应当认定为承运人具有重大过失,因为法人的主观过错是通过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体现的,
这种重大过失体现在企业对职工的管理不力,而引发了盗窃犯罪,因此,企业要承担重大过失责任.再如,事前检查到运输工具存在安全隐患承运人仍然坚持使用,以至酿成事故即为重大过失.因为承运人没有遵守保证运输工具具有良好的性能和安全系数的最低的义务.
 
(三)提供格式条款方是否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
 
如前所述,限额赔偿条款是承运人事先分配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的免责条款,该条款是否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在于合同提供一方即承运人是否以合理、适当的方式将其提请托运人注意以便其了解内容并作出选择.对此,我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张家港运输承揽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承运人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提示的时间.提示时间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2.提示方式.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或限责条款,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当在格式合同中将免责或限责条款醒目的标示或指示出来,并提醒对方注意并阅读该免责或限责条款.一般我们注意到,在运输格式合同中,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的文字予以加黑、加粗,置于显著位置,并在对方签字确认处提示,已阅读并接受免责或限责条款等,应认定为已尽合理提示;
3.提示程度.所用语言文字应清晰明白,通俗确定,使得对方能够理解免责条款的含义并不受误导.而且,免责条款越是不寻常,可能影响的利益越重大,提示的程度要求就越高.
4、另外,关于是否进行合理提示和说明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应由承运人举证其已经进行了合理适当的提示;如果承运人在缔约时未就限额赔偿等免责条款向相对人进行合理适当的提示,则该限额赔偿条款对该相对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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