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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律师免费咨询 结算协议效力不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

发布时间:2019/08/16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律师免费咨询曹辉团队结算协议效力不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

张家港律师免费咨询曹辉团队本案争议焦点:《厂房承建合同》无效的,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书》是否有效?即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请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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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张家港律师免费咨询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0日,A公司与丁某签订《厂房承建合同》,约定由丁某承建A公司的厂房3间。
 
2017年3月10日,厂房经竣工验收合格,A公司投入使用。
 
2017年4月15日,A公司与丁某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丁某的工程价款为3500000元,自2017年4月20日开始支付,若A公司在2017年5月10日前未支付或还有欠款的,未付部分按月利率3%计息直至履行完毕。落款处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字,并加盖公章。
 
后A公司尚欠2500000元工程款未付,丁某催款无果提起诉讼。
  
二、
张家港律师免费咨询曹辉团队法院审理
 
原告丁某认为:《工程结算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A公司认为:首先,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双方签订的《厂房承建合同》无效,因此作为从合同的《工程结算协议书》也无效。同时,由于原告非法承建工程,致使本公司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故涉案工程没有验收合格,不能支持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但被告已实际投入使用,说明认可工程质量,原告作为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工程结算协议书》是双方对工程款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另,结算协议与施工合同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结算协议有效不以施工合同有效为前提,其自身可独立存在。
 
故该《工程结算协议书》有效,卫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
张家港律师免费咨询曹辉团队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施工合同无效的,结算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的《工程结算协议书》不具有上述无效情形,又是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事项达成的真实合意,应认定为有效。
 
同时,从合同是指两个相互依存的合同中,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主从合同间具有成立、存续、消灭上的从属关系,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变更消灭,从合同原则上随之变更消灭。
 
 本案中的《厂房承建合同》和《工程结算协议书》并非互相依存的关系,两者均能独立存在,因此不具有主从合同关系。
 
四、
张家港律师免费咨询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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