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调整的邮政等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张家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1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特别法调整的邮政等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张家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
重视该类合同关系的自身特性,尊重其固有的交易习惯,正确把握限额赔偿条款效力. 张家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由特别法调整的邮政、铁路、航空货物运输的处理方式
现实中还有大量运输合同关系,因其承运人主体特殊性受特别法规范.例如,《邮政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收件人接收给据邮件时发现封皮破损,应当场声明,并核对内件.确属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的责任而造成内件短少、损毁的,或者由于邮政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153条规定,邮件因邮局过失而丢失、短少、损毁的,保价邮件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未保价邮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150%.
《铁路法》第17条规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
《民用航空法》第128条和第129条规定,对货物的赔偿实行限额赔偿.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计算单位.
以上特别法均规定了限额赔偿原则,即当运输中发生货物丢失、毁损时,保价运输的按不超过保价额进行赔偿,未保价的按相关限额规定进行赔偿.
根据前述限额赔偿的商业渊源和内在合理性可见,限额赔偿确实是运输业发展的一种价值选择,也是规范层面的制度选择.实践中,托运人应正确认知该种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做出理性选择,更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交易风险,避免因损失赔偿标准认定问题陷入纠纷.
而审判中,属特别法调整的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应首先适用特别法,同时重视该类合同关系的自身特性,尊重其固有的交易习惯,正确把握限额赔偿条款效力.
张家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