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张家港律师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张家港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 不受相关仲裁
发布时间:2019/07/31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 不受相关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间的仲裁协议,能否约束实际施工人?张家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诉权,旨在保护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间的仲裁协议而驳回实际施工人据此条提出的诉讼请求,那么其程序权益就会因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而失去保障。

一、张家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案情概览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H工厂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任何争议的,应向M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后李某成为案涉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追讨工程款,将发包人甲公司和总承包人乙公司诉至法院(H市中级人民法院)。
甲公司认为: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出现争议由M市仲裁委员会管辖,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二、张家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法院裁判
李某作为H工厂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的规定,向工程的发包方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甲公司认为李某与其无任何法律关系,只能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向XX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项目建设地点位于H市,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受理本案亦符合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
三、张家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第2款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诉权,旨在保护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款的合法权益。
如果因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间的仲裁协议而驳回实际施工人据此条提出的诉讼请求,那么其程序权益就会因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而失去保障。
因此,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来看,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不受相关仲裁协议的约束。
四、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张家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