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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因工程未验收合格 可以拒付剩余的监理费
发布时间:2019/07/31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因工程未验收合格 可以拒付剩余的监理费吗?
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工程未验收合格,但不合格原因与监理方无关,或者并非监理方致使工程未验收合格的,因监理方已经履行了约定的监理义务,委托方不得因此拒付监理费。下面请看案例:

一、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案情概览
2015年4月,甲、乙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载明:乙公司委托甲公司对H工程实施监理;监理期限自2015年4月至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后为止;监理报酬费10万元,合同生效后10日内给付50%,剩余监理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正式移交运行,监理人将资料移交委托人,建设单位备案后,监理方开具正式发票后付清剩余监理费。
2016年10月底,工程完工。甲公司将全部监理资料移交给乙公司。
2017年2月,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也接受了发票。
后乙公司以工程未验收合格为由拒付剩余监理费,甲公司遂起诉。
二、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法院裁判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有效合同。
关于应否支付剩余监理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合同中虽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正式运行后付清余款,但导致未竣工验收、未正式运行的原因,无证据证实系甲公司所致,也不属于甲公司监理的范围。
现甲公司已将全部的监理资料移交并开具专用税票,且乙公司已接收,故甲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服务工作。至于竣工验收,正式运行,建设单位备案均非甲公司监理工作范围。
综上,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剩余监理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律师评析
工程未验收合格,但不合格原因与监理方无关,或者并非监理方致使工程未验收合格的,因监理方已经履行了约定的监理义务,委托方不得因此拒付监理费。
因此,即便合同约定了工程验收合格才支付监理费,也不得对抗监理方履行了监理义务而要求支付费用的主张。
张家港前十名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拍卖】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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