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张家港律师 >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张家港应区别对待约定不同质保金返还期的质押
发布时间:2019/07/31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应区别对待约定不同质保金返还期的质押金
张家港工程合同律师曹辉团队:本案争议焦点:约定不同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能否因其中一种不符合返还条件而拒绝返还所有质保金。
一、张家港工程合同律师曹辉团队:案情概览
2013年4月,乙公司承建了甲公司开发的A小区工程。
2015年5月,工程经验收合格,也进行了竣工备案。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防水等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后A小区投入使用,期间有10多家住户反映屋面漏水、卫生间漏水。甲公司遂联系乙公司进行维修,但该问题至乙公司起诉时一直反复出现。
2018年1月,甲乙两公司签订《竣工结算协议》,该协议第5条约定,“乙方按上述结算工程款留存3%(250万元)作为质保金,自竣工备案之日满两年后无质量等其他问题甲方在1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180万元,在工程竣工备案之日满五年后无质量等其他问题甲方在1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70万元”。
2018年5月,甲乙两公司和A小区物业公司三方,签订了《工程项目移交单》,约定除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防水等工程外,其他工程均移交给物业公司。
因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返还两年质保期满部分的质保金无果,乙公司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到期的质保金18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甲公司认为:工程仍然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竣工结算书》中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条件,甲公司可行使抗辩权拒绝返还。
二、张家港工程合同律师曹辉团队:法院裁判
关于质量保修期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关于防水防漏保五年,其余保两年的约定,至起诉时,保两年部分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已经届满,且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应当返还180万元质保金和利息。
且根据甲乙两公司、A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移交单》,可得知乙公司对于A小区的防水、防渗漏工程仍然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该质保金返还期未届满。对于除防水、防渗漏之外的工程,三方明确约定遗留的质量问题由物业公司处理。因此,甲公司以存在防水、防渗漏的质量问题为由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甲公司返还乙公司两年期满的质保金180万元及逾期利息。
三、张家港工程合同律师曹辉团队: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约定不同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能否因其中一种不符合返还条件而拒绝返还所有质保金。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的,应当返还质保金。因此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中的不同部分约定不同质保期的,只要满足其中一部分工程的质保金返还条件,就应当返还该部分对应的质保金,不能以其他部分不符合返还条件为由拒绝返还。
本案中乙公司主张返还的是已届期、且不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工程的质保金,甲公司应当予以返还。即便该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工程项目移交单》,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保修义务
四、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张家港工程合同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