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每一次委托!忠诚每一份信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专业领域

Products

电 话:159-5095-7995

手 机:159-5095-7995

联系人:曹辉

E_mail:huihui3013@163.com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

您当前的位置是:张家港律师 > 服务项目 >

服务项目

张家港“阴阳房屋买卖合同”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19/07/24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阴阳房屋买卖合同”处理方法
 
张家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这一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
 
张家港“阴阳房屋买卖合同”处理方法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苏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
 
张家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
 
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存在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张家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专业团队| 专业领域| 合同纠纷| 投资合同| 股权筹划|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服务项目

扫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