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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买方故意不配合贷款 协议解除后 房主已收

发布时间:2019/07/24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买方故意不配合贷款 协议解除后 房主已收定金能不退吗
 
张家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买方故意不配合贷款,房主解除协议后,已收的定金能不退吗?
   
张家港买方故意不配合贷款 协议解除后 房主已收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般请况下,因为贷款不成导致交易终止,买卖双方都不承担责任,房主已收的定金应返还给买方。但如果买方故意不配合贷款,认为阻碍贷款的批准,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主已收的定金,可以不予退还。
 
请看张家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例。
   
买卖双方通过张家港一家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房价¥275万元,其中定金10万元,首付款85万元,其余180万元用贷款支付。合同还约定,因买方资信问题银行不批或少批贷款,由买方筹款解决。
   
贷款过程中,因买方资信原因银行只同意贷款150万元,按照约定买方需要多支付30万元首付款,买方一时凑不出来,便不愿继续履行购房协议。
 
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在银行要求补充材料时,故意不出具,导致银行终止审批贷款。买方以贷款未获银行批准,自己无责为理由,拒绝履行协议。
 
房主见履约无望,就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买方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履行协议,退还已交10万定金。房主答辩同意终止履行协议,但不同意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不批准贷款的原因责任完全在买方,故判决判决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主已收定金不予退还。
 
买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张家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两级法院之所以都作出定金不退的判决,其原因是,导致银行不批准贷款的原因是买方不配合贷款,是人为阻碍贷款的成功,不是客观不能实现的原因,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合同解除后,房主有理由不退还已收的定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张家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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