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产权即卖房 中介公司承担连带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19/08/28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未取得产权即卖房 中介公司承担连带法律后果
林林总总、形形色色的购房买卖合同纠纷,各有个的特点,但是很多共同点都是,购房者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之中,通常是通过中介的介绍和房屋的卖主产生联系,从而能够顺利购买自己比较中意的房屋。然而,中介违规操作,从而损害购房者权益的事例却屡见不鲜。张家港房产律师曹辉团队作为在房地产领域深耕多年的资深律师团队,对此深有感触。中介违规操作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中介为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中介服务。
下面的一起案件之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张某通过中介的介绍与房主李某就一套二手房的买卖达成协议,张某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这套房屋,并当场交付了定金3万元。但后来中介受房主李某的委托向张某交付合同的时候,张某却发现了问题,这份合同上的房主写的是王某,但房主签字上的签字人却是李某,两者并不一致。
震惊之余,张某找到李某询问,了解到原来这套房屋是李某向王某所购买的,但由于王某购买的是期房,房屋刚刚完工,开发商尚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因此不能办理产权转让登记过户手续。张某这才惊觉上当,反复与王某交涉未果,于是王某和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张某委托律师在法庭上严正地指出,本案卖方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且房屋根本未办理权属登记,中介公司未严格审查卖房人的对房屋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房屋是否办理权属证书,即从事中介撮合业务,严重违反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中介公司没有尽到居间中介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购房者的一切损失。
法院经过审查,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定金3万元由房屋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归还给购房者张某,中介公司对定金返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张家港房产律师曹辉团队认为,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违反这一规定,将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同时中介公司将会因为审查不严、未严格把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造成购房者其他损失的,应该对购房者予以赔偿,购房者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家港房产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