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以户口为由 诉姐姐购买自管公房是否成立
发布时间:2019/08/28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妹妹以户口为由 诉姐姐购买自管公房是否成立
张家港房产律师曹辉团队,本案中,张女士妹妹提出的自己户口在原房屋内,因此有权购买本案房屋的主张能不能成立。作为一位在房地产拆迁安置、公房承租和买卖等方面具有多年执业经验和专业造诣的资深律师,经常给广大当事人提供相关的咨询、代理诉讼,就广大社会房产热点问题给大家排忧解难,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公房拆迁和承租、使用权购买等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残留问题,有其特殊性的一面,需要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妥善处置。下面请看案例,
基本案情:
张女士的父亲生前承租了单位的公房达数十年之久,并获得了单位颁发的租赁证,其姐妹一家人的户口也长期落在张父的公房之内。2000年,张父一家所居住的公房面临拆迁,当时张女士已经到上海工作,户口迁入上海集体户口之内,张女士妹妹一家的户口落在该公房之内。
张女士父亲和单位达成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由单位提供另外一套自管公房,其使用权出售给张父,作价50万元,张父将其现在居住的房屋交还给单位,并不再就拆迁提出任何要求。后经过张父同意,张女士和张父的单位达成了《房屋租赁协议》,实质上也就是房屋使用权购买协议,张女士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单位所提供的自管公房。
张父、张母相继去世之后,张女士的妹妹认为,张女士购买房屋的时候户口已经不在原被拆迁的公房之内,没有资格购买该房屋,且自己的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具有购买房屋的资格,因此,双方之间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应由自己出资购买房屋。张女士姐妹协商不成,妹妹将张女士告上法院。而张女士则希望为其保住房屋。
律师分析:
经过分析之后,张家港房产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张女士父亲和单位之间达成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成的一般意义上《拆迁安置协议》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前者从性质上来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拆迁安置协议,而是由单位先收回张父所承租的公房,并由单位作为被拆迁人享有拆迁补偿,但单位另行提供一套公房以优惠价格供张父购买其使用权。
因此,从协议的主体和协议的内容上而言,都属于典型的房屋置换,而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拆迁安置。我们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真实意思确定协议的属性,而不是仅仅根据其名称。
由于案件所涉的房屋属于单位的自管公房,单位有权利对其进行处置,有权允许张女士购买其使用权,张女士妹妹所提出的张女士户口不在其中,因此不能购买其使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而由于该房屋不属于拆迁补偿,购买该房屋使用权和原被拆迁房屋的户口没有必然联系,张女士妹妹提出的自己户口在原房屋内,因此有权购买本案房屋的主张也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考虑到姐妹之情,张女士同意和妹妹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之下,最终张女士将父母账户内剩余的15万元都给妹妹一人继承,自愿放弃继承权,妹妹则同意对本案房屋放弃主张,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
张家港房产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