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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来钱后不偿还诉讼确认债务 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9/28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借款纠纷来钱后不偿还诉讼确认债务 被判刑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借贷纠纷有钱后未偿还诉讼确认债务被判刑,借款纠纷不还钱,却以拆迁款偿还未经法院诉讼确认的债务,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借贷纠纷不执行法院裁定被判9个月,请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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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0日,法院判令被告沈某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67万元、违约金13.4万元。
 
同年11月9日,法院依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于11月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沈某某于11月14日前偿还执行标的81.584万元及利息,若未按规定偿付须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
 
2017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获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5.9万元后未根据法院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该笔收入,反而将该钱款转移给他人用于支付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遂以沈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11月4日,沈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亲属向法院代为缴纳执行款项37万元。
 
被告人沈某某获得了张某等人的谅解。2019年1月7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且获得执行申请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沈某某既未如实申报获得拆迁补偿款情况,并且擅自将拆迁补偿款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因沈某某具有自首、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并获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情节判处缓刑,也体现了在打击犯罪上宽严相济的审判理念。
 
三、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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