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每一次委托!忠诚每一份信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专业领域

Products

电 话:159-5095-7995

手 机:159-5095-7995

联系人:曹辉

E_mail:huihui3013@163.com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

您当前的位置是:张家港律师 > 专业领域 > 工程合同 >

工程合同

张家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不按工程合同约定

发布时间:2019/08/13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不按工程合同约定付款该怎么办?

 本案是由于双方没有对工程量进行实际测量才引起的纠纷,甲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支付清单均是认定乙公司工程量大小的重要依据。张家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那么工程未最终结算,一方主张的结算方式与约定不符的,如何处理
 
张家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不按工程合同约定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张家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基本案情
 
甲乙两公司签订《XX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结算方式为:按照双方每月确认的计量计价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等签证结算。如果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说明书与实际不符,按实际签证结算。
 
乙公司完成全部工程后,双方对部分工程量产生争议,工程至今未最终结算,但甲公司已实际投入使用,并已支付工程进度款500万元。
 
后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100万元。
 
诉讼过程中甲公司申请造价鉴定,结论为:1.若甲公司提供的支付清单齐全,工程款为400万元;2.如果按鉴定采用的施工设计图纸中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为700万元。
 
乙公司反诉:请求判令甲公司按照鉴定意见第2项,支付剩余工程款200万元。
 
二、张家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 法院裁判
 
根据《XX工程施工合同书》的约定,涉案土方工程是按实际工程量(测量数据)进行结算,并非按图纸计算工程量,因此,涉案工程的土方工程量应以甲、乙两实际测量的数据为准。
 
现乙公司反诉要求甲公司按照鉴定结论意见第2项支付工程款,与《XX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的结算方式不符,故本院对乙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涉案工程虽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但双方并未进行最终的结算。因此,甲公司认为其多支付了100万元工程款给乙公司,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张家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是由于双方没有对工程量进行实际测量才引起的纠纷,甲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支付清单均是认定乙公司工程量大小的重要依据。
 
在双方无法确定工程量大小的情况下,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是认定工程量大小最为公平合理的方法,也符合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但是法院对鉴定意见并非绝对采纳,双方当事人还应提供其他证据支撑自己诉讼请求,如果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会如同本案中的甲乙公司,面临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
 
四、张家港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专业团队| 专业领域| 合同纠纷| 投资合同| 股权筹划|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服务项目

扫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