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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推荐 被拖欠的工程款该问谁要

发布时间:2019/08/13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推荐曹辉团队被拖欠的工程款该问谁要?

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推荐曹辉团队:那些行为属于建设工程的违法分包?
那些要件属于建设工程的合法分包?
实践中,如何理解建设工程的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
蓝天公司该不该承担支付工程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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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蓝天公司将XX安置房三期工程发包给刘某公司,合同载明禁止转包、分包。
 
之后,刘某公司与王某公司签订《塑钢窗安装合同》,擅自将XX安置房三期工程中1-5号楼的塑钢窗安装工程发包给王某公司施工。
 
工程完工后,经刘某公司和王某公司结算,确认王某公司的工程款为200万元。
 
后因刘某公司尚欠50万元工程款未付,王某公司起诉刘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蓝天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法院裁判
 
根据《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涉案工程系由蓝天公司发包给刘某公司施工,建设单位蓝天某公司并未许可刘某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故刘某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王某公司施工的行为构成违法分包。
 
蓝天公司既不是涉案工程发包人,与王某公司之间也无合同关系,王某公司起诉要求蓝天公司承担支付款项的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对违法分包进行了界定,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反之,合法分包需符合下列四个要求:
 
1. 分包方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2. 取得发包人同意;
 
3. 分包的工程不是主体结构;
 
4. 分包方不得再分包。
 
四、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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