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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6大法律结果
发布时间:2019/07/28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6大法律结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结果。张家港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曹辉团队: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则,无效合同的法律结果之一是返还财富,恢恢复状。
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结果的特殊性,常常是承包方曾经经过施工建立使得建筑资料曾经构成在建工程或者以至是完工的建筑工程了。因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下,返还财富不太可能性,因而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敏的处理计划:
(一)张家港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曹辉团队: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则,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立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留意,只是“参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依照”合同商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完成商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规范,经过审定肯定建立工程价值的补偿准绳。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置无效合同的。
(二)张家港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曹辉团队:承包人承当修复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则,假如建立工程施工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立工程经完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立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恳求承包人承当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则,假如建立工程施工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立工程经完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恳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依照过错承当相应的民事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则,因建立工程不合格形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当相应的民事义务。
(五)收缴当事人曾经获得的非法所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则,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立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践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署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招致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则,收缴当事人曾经获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获得资质的,依照有效合同处置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所下,假如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答应的业务范围签署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立工程完工前获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恳求依照无效合同处置的,法院不予支持。
张家港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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