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八大法律规定请知晓
发布时间:2019/09/01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融资租赁合同八大法律规定请知晓
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八大法律规定请知晓,以下条文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八大法律规定请知晓,以下条文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三十七条 【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租赁物的购买
第二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四)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五)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六)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七)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八)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除以上法律条文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的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