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限额赔偿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9/09/01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限额赔偿是否有效?
张家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之争是运输类合同纠纷案件的焦点,每一类案件在审判中,都会呈现不同的焦点问题,对于运输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对于限额赔偿是否有效,运输中造成的货损能否援引限额赔偿条款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张家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审判中,对于限额赔偿是否有效,运输中造成的货损能否援引限额赔偿条款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限额条款经过市场的自主选择和时间验证,成为在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这两大价值追求的博弈中最优兼顾二者的平衡点.并在保证运输关系双方利益、避免承运人道德风险和最大限度促成交易的同时,成功地存活下来.
在运输业发展的早期,承运人由于拥有相对稀缺的运输工具和运输线路,占据了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另外运输合同的可复制性、及时性和频繁性都使得其广泛采用格式条款,并沿用至今.所谓格式合同也称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有不特定的相对方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无须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限额赔偿条款是格式条款的主要内容之一.所谓限额赔偿与保价运输密切相关,是指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向承运人声明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中发生货损,则由承运人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进行赔偿.反之,如托运人未选择保价而发生货损的情形下,承运人按运费的倍数或一定限额进行赔偿.
审判中,对于限额赔偿是否有效,运输中造成的货损能否援引限额赔偿条款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限额条款限制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托运人无法变更合同内容是对契约自由的突破,而且他允许了承运人巨大的道德风险的可能,因而无效.
张家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另一种观点是限额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合议,应在满足限制性条件的前提下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从商业渊源上看,保价运输是按照私权自治的精神,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一种商业安排.作为对运输风险的分担,这种制度几乎是伴随着运输业的产生而出现的,其根源在于运输业收益(相对低廉的运费)与风险的不对称性.
另外,承运人不可能在每单合同订立时与托运人约定具体的损失赔偿额,也不可能对托运货物的真实价值进行核定,这在经济上和技术上都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托运人作为一般的理性人,可根据每次托运货物的价值进行风险权衡,在支付保价费与承担货损风险之间进行选择.而承运人也仅能依据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
对于保价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并不会付出额外的注意即为此增加运输成本,原因是货物损失的概率是可以估算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1,托运人选择保价,可以使承运人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利润(保价费),从而将赔偿风险控制在大致相等的水平.
张家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托运人也能以此降低风险,在发生货损时以其保价金额获得赔偿,实为双赢的安排.事实上,承运人也不会冒着失去大多数顾客的风险把合同订立成不可接受或不理智的.因此,虽然承运人提供了保价运输这种制度,却实则是为托运人增加了选择机会.于是限额条款经过市场的自主选择和时间验证,成为在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这两大价值追求的博弈中最优兼顾二者的平衡点.并在保证运输关系双方利益、避免承运人道德风险和最大限度促成交易的同时,成功地存活下来.
每一类案件在审判中,都会呈现不同的焦点问题,对于运输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中,对于限额赔偿是否有效,运输中造成的货损能否援引限额赔偿条款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