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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

发布时间:2019/09/01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浅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
 
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本案争议焦点是,融资租赁出租人按合同约定既请求解除合同又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以回购租赁物,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关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只能择其一主张的规定是否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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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基本案情
千玺公司与无疆园公司于2013年4月9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千玺公司以5,000万元向无疆园公司购买中密度板备料工段等设备后再出租给无疆园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三年,总租金56,973,198.51元,分36期支付。无疆园公司支付了保证金750万元以及第1至第5期租金后,自2013年9月20日起未再按约支付相应租金。无疆园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收到千玺公司的《催收函》后仍未支付租金。千玺公司认为无疆园公司构成违约,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无疆园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物回购款,回购款包括扣除保证金后的全部应付租金、到期未付租金的逾期利息和租赁物名义价款。无疆园公司认为千玺公司只能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与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两项请求中择一主张。
 
2、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无疆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租金,经千玺公司催告后仍不支付,符合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千玺公司由此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依双方约定要求无疆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千玺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无疆园公司按约定价款回购租赁物,系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其所主张的全部应付租金属于解除合同后无疆园公司回购租赁物应付价款的构成,性质上不同于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与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规定并不相悖,故判决解除合同,无疆园公司向千玺公司支付租赁物回购款,该款支付后租赁物归无疆园公司所有。
 
3、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曹辉团队:典型意义
浦东法院2015年1至10月受理融资租赁案件948件,较2014年同期增长了2.7倍。除传统融资租赁方式外,售后回租作为一种新的业务模式逐渐被广泛采用,并在合同中出现出租人行使解除权时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回购租赁物而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约定。
 
该约定是否与《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相悖,存有分歧,该案即为典型。判决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思维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商事裁判理念,明确上述约定于法不悖,对上海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作出了评价指引,也促进了其后浦东法院受理的类似纠纷的调解解决。
以上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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