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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曹辉团队避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大对策

发布时间:2019/09/01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曹辉团队避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大对策

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曹辉团队避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大建议及对策:(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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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曹辉团队避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
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
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
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曹辉团队避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完善合同条款
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
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曹辉团队避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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