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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23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 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 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主要体现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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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
 
  (一)出租人(买受人)
 
  (二)承租人
 
  (三)出卖人(供货商)
 
  二、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一)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作了如下规定:
 
  1、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
 
  2、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资人资金的;
 
  3、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无效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关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基础性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推理,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给出租人。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做了专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这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1、尊重当事人的事前约定和事后协议??
 
  2、其次是遵照一般法理:返还出租人
 
  3、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特殊规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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