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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PPP项目?

发布时间:2019/09/17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什么是PPP项目?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场婚姻。在走出去的PPP项目中,中国公司作为来自东道国境外的社会资本,为了确保在未来的几十年的项目周期内享受一场融洽、稳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现危机的时候确保一个比较主动的地位,应该在恋爱期(项目前期就从法律、合同以及投资架构设计方面)就做好铺垫。

什么是PPP项目?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PPP项目背景: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发展,大量的中国能源和基础设施公司探索并开展“走出去”参与境外PPP项目。在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项目中,中国公司(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身份是第二个“P”,即来自东道国境外的“Private”投资人,与第一个“P”(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签订长达几十年的项目协议,建设、融资并运营维护东道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和能源项目资产。
有人说,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场婚姻。在走出去的PPP项目中,我们中国公司作为来自东道国境外的社会资本,为了确保在未来的几十年的项目周期内享受一场融洽、稳定的婚姻,以及在出现危机的时候确保一个比较主动的地位,应该在恋爱期(项目前期就从法律、合同以及投资架构设计方面)就做好铺垫。
 
相关词汇解释:
 
一、什么是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
 
国际上,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许多国家与他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或者BIT)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Mult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或者MIT),承诺互相对对方国家的个人或公司在自己境内的投资进行保护和支持。这些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给缔约方国家创设了国际条约的国际法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在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没有就具体投资项目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仍然可能有权要求东道国对来自另一方国家的投资人在东道国的投资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同时,如果东道国未按照投资保护协定的标准为外国投资人提供保护,投资保护协定还给予了外国投资人通过指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要求东道国进行赔偿的权利。
 
二、为什么要认识和利用国际投资保护协定
 
作为外国投资人在东道国进行项目投资,需要在多个层面和东道国政府进行沟通合作。在基础设施、能源和自然资源领域内,由于项目周期长、投资额大,政治风险突出,项目遭遇东道国政府干预或者其他不当待遇的可能性比一般外商投资项目更大。
 
通常投资人及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可以通过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投资协议的方式,来约束东道国政府的行为,并在合同中约定公正中立并且便于对裁决进行承认和执行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达到这样的效果,外国投资人可以首先获得合同层面的保护。
 
在合同层面之外,投资人还可以通过投资架构的设计,为在东道国的项目在国际条约层面上寻求更高一层级的保护。特别是,外国投资人如基于投资保护协定向东道国提起条约仲裁,将对东道国及其外商投资环境在国际上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威慑力。条约仲裁能够成为外国投资人对抗东道国不当干预投资的一项强有力的武器。
 
三、如何通过设计投资架构来最大化投资保护协定提供的投资保护
 
在中国投资人走出去的项目中, 从考虑或者利用投资保护协定的角度出发,首先应该考量中国与投资东道国是否已经签订双边或者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在有相关条约的基础上, 还有考量该投资保护协定 是否“足够好”。
中国目前已经与129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但部分协定并未提供最优惠的投资保护和对中国投资人最有利的争议解决机制。
 
因此,在中国与东道国没有相应的投资保护协定,或者该等协定的规定不足够让中国投资人满意的情况下,设计海外投资架构时,除了税务考量之外,及时地比较东道国与其他不同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合理地选择中间层控股公司设立地,就能使项目在将来享受到最大程度的国际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这将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考量因素。
 
例如,中国与马拉维之间没有任何的投资保护协定,如果不从投资保护的角度对投资架构进行一定的设计,中国投资人在马拉维的投资将无法获得任何国际条约层面的保护。而马拉维与荷兰之间签有生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既包含了保护伞条款,又提供了ICSID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中国投资人可以考虑通过在荷兰设立中间层控股公司的方式,享受荷兰与马拉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从而使得在东道国的投资项目获得特许经营协议从合同层面提供的保护之外的国际条约层面的投资保护。
 
如果在投资来源国和东道国之间已经有生效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人也可以对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进行研究,以期通过投资架构的设计,获得更完善的投资保护。
 
中国与津巴布韦之间本身存在生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该协定并不包含保护伞条款,且对征收以外的投资争议提供了当地法院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机制,对中国投资人十分不利。
 
而荷兰与津巴布韦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则提供了更优惠的保护,中国投资人也完全可以通过在荷兰设立中间层控股公司的方式,同时享受荷兰与津巴布韦之间和中国与津巴布韦之间两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投资保护。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随着中国在一带一路战略上的深入和向资本输出国的转型,充分了解和利用投资保护协定,获得条约提供的强有力的潜在保护,在投资争议出现时, 将使中国投资人占据更为主动的地位。而能够保留行使这个强有力武器的权利的时点,不是争议可能发生的危机期,而是在项目前期架构和谈判的蜜月期。期盼中国公司能够在跨境投资项目中把握好时间点,充分利用国际投资保护协定,使得“走出去”的路更加通畅、顺利。
 
PPP项目发展情况
 
截至2017年3月末,全国入库项目共计12287个,累计投资额14.6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项目1729个,投资额2.9万亿元,落地率34.5%。
截至2017年3月末,国家示范项目已签订PPP项目合同进入执行阶段的示范项目464个,投资额达11900亿元,落地率66.6%。464个落地示范项目中,前三位为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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