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每一次委托!忠诚每一份信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专业领域

Products

电 话:159-5095-7995

手 机:159-5095-7995

联系人:曹辉

E_mail:huihui3013@163.com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

您当前的位置是:张家港律师 > 专业领域 > 合同索赔 >

合同索赔

我召集大家喝酒后有人伤亡 我该担责吗

发布时间:2019/09/27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我召集大家喝酒后有人伤亡 我该担责吗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我召集大家喝酒后有人伤亡 我该担责吗?家人和别人喝酒后死亡 我该告谁?我和别人一起喝酒 一人死亡 我担责吗?以上问题其实就是下列问题牵扯的内容,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责任如何承担?共同饮酒致人伤亡 本人担责吗?共同饮酒致人伤亡 召集者如何担责?共同饮酒致人伤亡参与者怎么担责
 
我召集大家喝酒后有人伤亡 我该担责吗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以下是由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法律顾问全系列、民商事合同纠纷、大案、要案刑事辩护刑事辩护、金融资本市场、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
 
一、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责任承担:
 
1、伤亡者的责任:
 
共同饮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2、组织者(含召集者)责任:
 
无论组织者(含召集者)是否直接参饮应属于共同饮酒人,应当对所有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尊长或领导参饮的,即使未劝酒但放任受害人过量饮酒,应与劝酒者负同等责任或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判断承担责任的比例;
 
3、参与者责任:
 
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4、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饮酒为让客人尽兴娱乐回避不了热情敬酒、劝酒的饮酒习俗。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
 
5、其他共饮人才凸显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从侵权法确认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
 
二、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该义务主要是:
 
(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饮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
 
(二) 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或是了解张家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更多讯息,敬请关注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团队!从一个免费电话/微信咨询开启您的法律疑难问题解决之门!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专业团队| 专业领域| 合同纠纷| 投资合同| 股权筹划|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服务项目

扫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