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那些属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9/10/07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那些属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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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案情】
小唐于2007年5月进入某五金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2月,五金厂以小唐损害单位利益、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将小唐辞退。小唐以厂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五金厂在仲裁和诉讼阶段仅仅提供了一份书面的规章制度文件,而小唐则认为该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不合法,而且也没有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结果,仲裁机构和法院对厂方提供的规章制度均没有予以采纳,支持了小唐的请求,判令厂方向小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解析】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规章制度通常包含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实践中,不少案件系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予以过失性辞退后双方因而发生纠纷,继而诉到仲裁机构和法院。
因此,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效力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过失性辞退合法与否的问题,并最终决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五金厂仅仅提供了一份书面的规章制度文本,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的制订过程以及以何种形式进行了公示或以合适的告知了劳动者,因此该规章制度的效力未能得到仲裁机构和法院的认定,五金厂所主张的过失性辞退亦不能成立,其被认定为违法解除与小唐的劳动合同,并因此向小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对于规章制度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依法制订,并按法定程序向劳动者予以公示,实现企业平稳运行,并有效保障劳动者权利,进而实现双赢。
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应当协商解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单方强行解除的。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违法裁员的。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在劳动合同需要顺延的情形下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原则上在劳动合同中是不能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因此,在一般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对员工有约束力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解除而致使用人单位产生损失的,则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包括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和以及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按约办理,以及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最后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但是在特殊的劳动关系中,即除了签订劳动合同书,还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的,出现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这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产生专项培训费用的,但违约金不得超出培训费用总和,根据服务期限和实际的服务期限来确定违约金。
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随意的,它受到法律的规范。如果劳动者有过错,用工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用工方不需要给付赔偿金。劳动者没有过错,用工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相应赔偿金。另外,如果用工方与劳动者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的,也应当按合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