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每一次委托!忠诚每一份信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专业领域

Products

电 话:159-5095-7995

手 机:159-5095-7995

联系人:曹辉

E_mail:huihui3013@163.com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

您当前的位置是:张家港律师 > 专业领域 > 合同顾问 >

合同顾问

张家港合同效力终止的5种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13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合同效力终止的5种情形
 
张家港合同效力终止的5种情形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一、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三、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这一情况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五、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张家港合同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专业团队| 专业领域| 合同纠纷| 投资合同| 股权筹划|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服务项目

扫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