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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连带清偿责任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2年
发布时间:2019/09/28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借贷纠纷连带清偿责任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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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0日,法院判决浙江某服装有限公司支付绍兴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8.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被告人詹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8年1月18日,被执行人詹某某代表浙江某服装有限公司与绍兴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同月22日,法院扣划浙江某服装有限公司账户上的40万元并由绍兴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查封。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詹某某与妻子秦某某离婚,离婚协议中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2套房屋及1辆汽车均归于秦某某。期间被执行人詹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收入人民币43万余元、美金4万余元,浙江某服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收入人民币61万余元。2018年4月10日,被执行人詹某某因拒不执行被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其后被执行人詹某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4月24日,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詹某某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未向人民法院报告离婚和财产分割情况及公司和个人的账户流水变动情况,在有能力支付绍兴某贸易有限公司款项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需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如发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严重情况,将面临牢狱之灾。本案中被执行人詹某某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未向人民法院报告离婚和财产分割情况及公司和个人的账户流水变动情况,在有能力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全力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大背景下,运用好刑事手段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一定程度上威慑被执行人,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有效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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