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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拒不履行银行贷款合同抗拒执行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9/27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公司法人拒不履行银行贷款合同抗拒执行被判刑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撕毁查封房产封条 对抗法院执行会被判刑吗?公司法人拒不履行银行贷款合同抗拒执行被判刑,被执行人撕毁封条进入房屋对抗执行如何判刑?公司法人拒不履行银行贷款合同被判刑,请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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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拒不履行银行贷款合同抗拒执行被判刑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宁某某(拖延腾房、撕毁封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法院判决被告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某银行贷款本金415万元;如不能按时履行,银行有权以宁某某、梅某名下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林风花园映水苑的房产(后经司法评估其价值为390万元)优先受偿。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2014年3月24日,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宁某某、梅某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院在2015年3月12日给予被执行人宁某某、梅某6个月的腾房宽限期,宁某某也明确承诺6个月宽限期届满后会自动腾房交由法院拍卖,但逾期后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债务,也未将房屋腾空交法院司法处置变现。
 
2016年3月1日,法院现场查封上述房产并张贴封条,但被执行人却撕毁封条进入房屋,继续抗拒执行。
 
法院以宁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7月,被告人宁某某自动腾空上述房产并交付法院进行司法拍卖。2018年8月1日,检察机关以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宁某某系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以上述房产做抵押。
借款纠纷已经法院判决,宁某某作为抵押人,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理应将上述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偿还债务。宁某某在法院对该抵押房产作出判决并开始执行以后,始终未腾空该房,宁某某一家仍然强行居住在该房内,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将房屋腾空交付法院司法拍卖,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典型意义】
 
法律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涉案房产在2015年评估价值为390万元,明显可供执行大部分债务。
 
同时,宁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拖延腾房、擅自撕毁法院封条等都表明其行为达到法定“情节严重”的定罪标准。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考虑嗣后宁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贯彻宽严相济原则,同时促使其继续配合后续拍卖过户等执行程序,从而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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