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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强制执行股权需满足的三个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31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强制执行股权需满足的三个条件
 
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强制执行股权,可能会给股份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会使股东之间合作伙伴关系发生变化,因而,被执行人若有股息、红利、现金、存款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不执行其股权。只有在无股、红利、现金、存款和共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其他财产比执行股权更为复杂或困难的,或者上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才考虑执行股权。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没有这个条件限制,但执行实践中应当考虑这个条件,这既有利于执行,又有利于股份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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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强制执行股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转让股权,换取价款,清偿债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转让股份,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转让的规定,如必须有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要求购买的必须予以优先等。其他股份、合资、合作企业的股权的强制转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其他股东或对方同意,或需要有关部门批准,还必须办理这些手续,否则,强制转让股权无效。
 
  2、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被执行人无现金、存款等方便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
 
  强制执行股权,可能会给股份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会使股东之间合作伙伴关系发生变化,因而,被执行人若有股息、红利、现金、存款和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不执行其股权。只有在无股、红利、现金、存款和共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执行其他财产比执行股权更为复杂或困难的,或者上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才考虑执行股权。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没有这个条件限制,但执行实践中应当考虑这个条件,这既有利于执行,又有利于股份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3、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已经有关部门评估作价。
 
股权价值随企业经营的盈号而增或贬,不能与原来的出资额等同,同时,企业的发展前途好坏也直接影响其股权的价值,因此,为了公平、合理地转让、拍卖、变卖股权,在转让、拍卖、变卖前必须委托有关社会中介单位对股权作出价格评估。
 
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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