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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股权收购的2种常见方式

发布时间:2019/08/23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股权收购的2种常见方式
 
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从股权收购的定义来看,收购股权必须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即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收购后,投资方将成为被收购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如果不能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则不能作为股权收购重组对待,而是一般的股权购买业务。对于支付对价的方式,没有特别要求,可以是非股权支付额,也可以是股权支付额,或者是两者组合,但只有以本公司或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才能作为股权支付额对待。如果以持有的非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则属于非股权支付额。
 
张家港股权收购的2种常见方式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1)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一家公司以本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
 
  例如,甲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作为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M公司60%的股权。如果甲公司股权总额20%的公允价值与M公司股权60%的公允价值相等,则无需支付补价,反之,则需支付补价。股权收购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甲公司持有M公司60%的股权。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补价,则该补价称为非股权支付额。
 
  如果站在乙公司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乙公司以其控股企业M公司60%的股权对甲公司投资(增资扩股),如果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现金,则现金支付额一并计入乙公司的投资成本。
 
  (2)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一家公司以其控股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
 
  例如,甲公司以其持有M公司55%的股权作为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的N公司60%的股权。这种股权收购方式也被称为股权置换。
 
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股权收购是常见的投资方式之一,也是公司重组的形式之一,想要降低股权收购带来的风险就要做到程序合法,利用合法的途径进行股权收购。
 
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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