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每一次委托!忠诚每一份信任!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专业领域

BUSINESS

电 话:159-5095-7995

手 机:159-5095-7995

联系人:曹辉

E_mail:huihui3013@163.com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

您当前的位置是:张家港律师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涉案公司拒不腾房 我能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张家港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9/11/08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借款不还,有房不腾退,我该怎么办?教你如何通过自诉追究拒执人刑事责任!涉案公司拒不腾房 我能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吗?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自诉酱料涉案底公司负责人逮捕,抗拒执行公司被罚40万法人获刑3年罚金10万,公司拒不腾退房屋的典型拒执案件,请看,公诉与自诉并行,严惩拒执犯罪,湖州市南浔区陈某超、上海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涉案公司拒不腾房 我能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张家港法律顾问_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
 
(以下是由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阅读参考,但愿能为您解决相关问题有所借鉴。真诚为您提供高质量和全方位的法律顾问、民商事活动法律服务、大案、要案刑事辩护、金融资本市场、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曹辉团队专业性强、功底深、胜算大!)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案件情况
 
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周某忠、何某、周某先后共向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以下简称浔商公司)公司借款600万元并以三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漕宝路400号905、906室、上海市延安西路1228弄2号21E室房地产作为抵押。
 
2018年1月至3月,上海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诚公司)在明知上述漕宝路400号905、906室房屋已被抵押的情况下,仍与周某忠、何某、周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周某忠、何某、周某二套房屋首付款110万元,并于4月份装修进驻办公。
 
后因不能过户,厚诚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判决解除厚诚公司与周某忠、何某、周某之间签订的上述漕宝路400号905、906室房地产买卖合同,周某忠、何某、周某应返还厚诚公司购房款1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
 
后因周某忠、何某、周某未按约还款,浔商公司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31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503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周某忠、何某、周某于2018年9月起分期支付浔商公司本息760余万元;如周某忠、何某、周某未按期付款,则浔商公司有权就周某忠、何某、周某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漕宝路400号905、906室、上海市延安西路1228弄2号21E室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后周某忠、何某、周某仍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浔商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浙0503执2154号执行裁定,决定执行周某忠、何某、周某的财产,并于2019年4月在漕宝路400号905、906室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房屋内人员限期迁出。
 
厚诚公司提出异议,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后厚诚公司又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厚诚公司的复议申请。厚诚公司在2019年7月底收到驳回复议申请的终审裁定书后,未迁出905、906室房屋。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厚诚公司涉嫌犯拒不执行裁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未立案。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浔商公司自诉
 
浔商公司据此于2019年8月9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厚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超的犯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刑事责任。2019年8月15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再次在905、906室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房屋内人员在二日内迁出,但厚诚公司未按期迁出,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法院审理自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厚诚公司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陈某超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鉴于厚诚公司在陈某超被逮捕后已迁出涉案房屋,同时陈某超在归案后能积极认罪、悔罪,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其法定代表人陈某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温馨提示:
 
本案系拒不腾退房屋的典型拒执案件。双方争议焦点是厚诚公司是否及时迁出问题,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厚诚公司在2019年7月底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书后,即应及时迁出,但直至2019年8月22日仍在上述房屋内办公,明显属于未及时迁出。
 
人民法院以厚诚公司涉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但公安机关未立案,自诉人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曾多次向厚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书面及口头告知,要求其限期迁出,但厚诚公司均置之不理。在刑事审判庭对其法定代表人开出逮捕决定书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后一周内,厚诚公司即全部迁出,效果非常明显。并且,本案中还有其他人员将物品放置在涉案房屋内,意图霸占房产。
 
而在厚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逮捕后,其他人员立即将物品取走,足以说明自诉立案后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或是了解张家港民商事律师曹辉团队更多讯息,敬请关注张家港高端民商事律师团队!从一个免费电话/微信咨询开启您的法律疑难问题解决之门!
 
 
 
 

免责声明:本网是非营利性网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专业团队| 专业领域| 经典案例| 律师说法| 资本市场| 律师团队| 联系律师| 服务项目| 房产纠纷| 公司人事法律风险| 刑事律师

扫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