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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属于劳动纠纷的六大争议 张家港公司劳动律
发布时间:2019/08/13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详解属于劳动纠纷的六大争议 张家港公司劳动律师
张家港公司劳动律师曹辉团队:并非所有发生在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者之间的纠纷,都属于劳动纠纷,而不属于劳动纠纷的,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一般来说,劳动纠纷是指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争议。但是,到底哪些情况属于劳动纠纷?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纠纷呢?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哪些情况属于劳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的争议纠纷都属于劳动纠纷: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纠纷,在解决的时候都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的程序。即是说,当事人不能就发生的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才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会裁定不予受理。
二、张家港公司劳动律师曹辉团队:哪些情况不属于劳动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由此可知,上述情形下的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当事人解决上述纠纷的方式就不能选择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了,而是要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张家港公司劳动律师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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