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送给你的锦囊妙计 合同诉前约定“送达方式”效力
发布时间:2019/10/19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最高法送给你的锦囊妙计 合同诉前约定“送达方式”效力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最高法送给你的锦囊妙计 合同诉前约定“送达方式”效力,一桩小贷合同纠纷案件 解决诉讼“送达”大难题,请看,最高法点赞的妙计 贷款合同诉前约定解决催收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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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一桩小贷判决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写进了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这起小贷案件的判决,对于各种送达人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的“送达难”,以及各大贷款平台解决贷后催收中的送达难提供了指导,对逃避催收的“老赖”构成震慑。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送达难”为何存在?
送达,指的是民事诉讼中,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入送达起诉状就开始计算答辩期限,送达开庭传票,就意味着不准时到庭带来的风险,送达判决书就开始计算上诉期和生效时间等等。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从当事人分析原因“送达难”由于:
1、原告立案时称被告在家,但送达时,被告已外出务工或者下落不明;
2、原告立案时提供地址不准确,甚至是虚假的,无法送达;
3、由于当事人无固定住址,活动范围大,又无稳定的时间表,致使送达难度加大;
4、因法院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而有些当事人早出晚归,在上下班时间无法找到当事人,增加送达难度;
5、有些当事人逃避送达,见到法院送达人就跑,或者欺骗送达人人员称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将法院送达人员拒子门外,避而不见。
以上五中情形的存在,困扰了审判工作,严重影响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最高法认为,司法实践中,许多“送达难”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受送达人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司法实践中,许多“送达难”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受送达人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在接下来讲述的这一起诉讼之后迎来转机。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借贷案例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结果为,商诚小贷胜诉,判令陈壮群还本付息并承当相应的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结果为,于2017年6月25日作出(2017)浙860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陈壮群返还阿里小贷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律师费等共计587158.25元。一审宣判并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个案件特殊的地方在于,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可了商诚小贷贷款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即商诚小贷传递给陈壮群的书面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商诚小贷采用在贷款平台公告、支付宝网站公告、支付宝站内信、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即视为送达。
下图为第一消费金融截取自商诚小贷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在蚂蚁金服旗下产品花呗的合同中,也有几乎一样的关于送达的条款。
蚂蚁金服的这一条款无疑对其在陈壮群案中获胜有关键的帮助,因为其对借款人发出即等于送达的做法受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认可。
张家港法律顾问律师曹辉团队:陈壮群案判决24天后的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首次认可将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微信送达作为送达方式的不同选择,同线下地址送达一样有效,甚至线下地址送达并不需要见到受送达人,只需要按照约定地址寄送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