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老板非法处置法院已查封的房产被判1年4个月
发布时间:2019/09/24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公司老板非法处置法院已查封的房产判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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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欠款人违约合同等“老赖”到底有多“赖”?非法处置法院已查封的房产,拒不腾退房屋,利用他人银行卡流转资金,虚假申报个人财产,隐匿、转移大量现金……这些往往在影视作品里才能看到的“暗度陈仓”,“老赖”竟然全玩了个遍。
你敢玩套路,我们就敢动真格!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不给“老赖”任何可乘之机、喘息之力!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金某非法处置法院已查封房产一案
罪名: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被告人金某系平湖市某手套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金某在明知公司厂房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该厂房出租给一家制衣厂用于经营活动,人为设置执行障碍。之后,金某逃往外地,无视公司所欠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今年5月,平湖市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在四川自贡抓获失踪多年的金某,并将金某拒执犯罪一案移送公安立案侦查。8月14日,经审理,平湖法院最终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法官释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家港律师曹辉团队:案件简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被告人金某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有执行义务,但却在明知公司名下厂房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租赁给他人使用,给腾退工作带来阻力,严重妨害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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