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买方悔约10万元定金能否退回?
发布时间:2019/08/28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房产纠纷 买方悔约10万元定金能否退回?
张家港房产律师曹辉团队:此案是由于签订购房合同后,遭遇到房产新政致首付提高,买方因不能按期凑够首付款,因此悔约,那么,买方所支付的10万元购房定金能否退回是办案的焦点问题,下面请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叶女士经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与某房屋产权人姜女士达成一致,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335万元,并约定双方于同年11月30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支付首付款101万元,余款以贷款形式支付。当天,叶女士向姜女士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
不料,在约定签合同的前几日当地出台房产新政。根据叶女士的情况,其购房首付款比例要提高至购房款的50%,即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叶女士要比原先约定的首付款多支付60多万元。
叶女士起初请姜女士给其10天筹款,后因筹款不成,故不想再履约,并要求姜女士退还定金。双方协商不成,叶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姜女士退还定金1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叶女士的诉请,姜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叶女士是否有权以新政出台无法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免责。
首先,双方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买卖合同,叶女士应于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1万元。二审中,叶女士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能在该日前后存在支付该笔款项的实际能力。故叶女士的支付能力本身存疑。
第二,《居间合同》 约定叶女士若在申请购房贷款时未获得相应额度,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以现金补足,表明叶女士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履约障碍已有充分预见,并且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保障。
第三,新政出台后,叶女士曾请求姜女士给予10天时间以凑足首付款,表明其认可自身有义务按照《居间合同》相应条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叶女士在签订《居间合同》 时应当对贷款额度变化有一定的预见,并准备相应的资金,新政出台并不必然导致上述合同不能履行,叶女士以无力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定金不予退还。
此案再一次说明,购房时一定要全面考虑,不确定的因素也许会突然降临,搞的你措手不及,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