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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收购股权的出资形式
发布时间:2019/08/13 丨 文章来源:未知 丨 浏览次数:
张家港收购股权的出资形式
我们都知道股权的收购是有很多限制条件的,但是怎样获得股权呢?那肯定是出资才能获得股权的,出资并不是说只有出资金才能得到股权,出资的方式其实有很多的。下面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

一、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股权转让出资的方式
1、以货币形式出资的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
2、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二、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股权不得用作出资的情形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张家港公司法律顾问曹辉团队: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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